厅官妻子空壳公司“转手”获利3395万 新型腐败案例解析

来源:中华国际 | 2026-04-13 00:00:00
关键词: 2026-04-13 19:33:26  澎湃新闻 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成为当前查办腐败犯罪的重点和难点。4月13日,最高检发布了第六十一批指导性案例,为全国检察机关依法认定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及准确认定犯罪数额等提供办案指导。《王某某受贿案》入选了本次指导案例。这批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5件,包括虚增交易环节型受贿、放贷收息型受贿、房产交易型受贿、投资收益型受贿、原始股预期收益型受贿等五种类型,均是近年来多发且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受贿犯罪类型。此类犯罪具有收受行为民事化、利益输送市场化、财物内容预期化等显著特征,与传统职务犯罪区别明显,对依法惩治新型、隐性受贿犯罪具有重要示范指引作用。被告人王某某,1964年出生,江苏省某厅原党组成员、副厅长。2006年至2023年间,他利用担任江苏省某厅某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审批、设备销售、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976万余元,其中100万元案发前尚未实际取得。2008年至2016年,王某某利用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江苏甲发电有限公司、江苏乙发电有限公司扩建发电机组申报、审批以及相关人员职务晋升提供帮助。根据王某某的提议,这三家公司改变了采购惯例,增设了由其妻子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作为代理环节,并向刘某某介绍品牌供货商。刘某某收到货款后再向品牌供货商采购设备,最终获利3395万余元,王某某对此知情。2024年3月4日,江苏省监察委员会以涉嫌受贿罪将王某某移送起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三家公司谋取利益后,主动提议这些公司在设备采购方面关照其妻子刘某某,三家公司通过虚增交易环节方式向刘某某输送利益。刘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无需开展实质经营或承担市场风险,仅通过转手交易即获取巨额差价。王某某明知刘某某所获差价是三家公司给予的好处,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受贿数额以刘某某实际获利数额认定。2024年4月30日,南通市人民检察院以王某某犯受贿罪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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